江苏理工学院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7-09-23      阅读次数: 1988

第一章


第一条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对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进一步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江苏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江苏省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实施办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员发展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员队伍建设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三条党员发展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党员发展工作由各分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基层党组织)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推荐的结果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第二章接收入党申请

第五条各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在新生中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积极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专业)带头人、海外归国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把高层次人才留在党内。


第六条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人对党的认识和要求入党的动机;本人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优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本人履历(从小学开始写起),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工作单位及职务、政治面貌、政历情况,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重要问题(个人自传)。


第七条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对申请书及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及时登记,建立《入党申请人员名册》,指派专人在一个月内约其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进行教育和鼓励,以保护他们的政治热情。


第三章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素质高,学习态度端正,工作有热情,群众基础好。


第九条党支部对入党申请人要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申请入党的人员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十条党支部要定期调整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对于表现较差、动机不纯、有违纪行为、不适宜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应及时调整出去,做好记录并调整《入党积极分子名册》


第十一条发展民主党派人员入党,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前,必须事先征求党委统战部的意见。在我校接受继续教育的两年制以上的脱产学生,若表现特别突出,可以按规定程序,由该学员学习时所在单位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章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


第十二条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定期进行谈话,了解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工作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


第十三条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分期分批安排进党校培训学习,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四条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组织以书面和口头形式汇报思想,内容包括:自己在学习(政治理论和专业文化知识)、学生事务、社会服务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五条党支部、培养联系人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及时将考察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着重考察以下方面: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入党动机是否端正(从学习和工作的态度、参加集体活动的情况、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日常生活中的言行等方面综合考察);履行本职工作的情况。


第十六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因调动工作或毕业等原因离校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对转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要及时了解情况,认真查阅材料,对其中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党支部讨论,可以继续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重新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原单位培养、教育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党支部要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材料妥善保管,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第十八条党支部要认真组织团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测评,把得到大多数团员认可的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给党组织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此项工作在学院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由学院团组织负责具体实施,每学期集中推优投票一次。学院团组织根据团支部报送的名单,在进一步考察审核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学院团组织确定推优人选,填写《团组织推优审核表》,向党支部推荐。


第五章确定发展对象


第十九条确定发展对象的步骤: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提出初步人选;28周岁以下的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需经共青团组织推荐;听取培养联系人意见;召开群众座谈会(须有两名党员参加,做好记录并签名);征求有关领导、班主任、任课教师意见。


第二十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可列为发展对象。获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已具备入党条件的可以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一条对拟定的发展对象及时进行政审。政审的基本内容:入党积极分子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及对其的影响。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入党积极分子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旁证材料要加盖出具证明的单位党组织公章。支部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提交党委(党总支)预审。政审合格后,正式确定发展对象,并公示。



第二十二条各基层党组织要定期召开党员发展工作例会,分析党员发展工作情况,研究发展党员计划。每年3月份和10月份将发展计划报党委组织部。未列入发展计划的对象原则上不予发展。学生毕业前三个月内或教职工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预备党员的接收与审批事宜。



第二十三条基层党组织在确定发展对象过程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种情况:列为积极分子不满一年者一般不予确定;团组织推荐票数没有超过半数的一般不予确定;群众座谈会意见或党支部内部意见分歧较大的慎重确定;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者不能确定;近一年内有不及格科目的不能确定。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学习态度认真、学习成绩一般的入党积极分子,经考察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


第六章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预备党员接收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是对发展对象材料进行预审。大学生发展对象由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预审;教职工发展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预审。预审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附个人自传);(2)《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3)思想汇报;(4)党校结业证书;(5)团组织推荐材料;(6)群众座谈会记录;(7)政审材料;(8)公示情况等。二是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第二十五条发展对象经预审通过后方可发给《入党志愿书》。由入党介绍人负责指导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入党介绍人要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个人经历等情况进行了解,实事求是地填写自己的意见,表明对其入党的态度和是否愿意做其入党介绍人,填好后交党支部审阅。


第二十六条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七条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程序如下:1.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包括团组织推荐意见、群众座谈会意见、现实表现、政审结论、公示情况等;3.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个人经历等情况;4.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5.申请人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态;6.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7.通过支部大会的决议。决议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支部大会对其基本评价,支部应到、实到、缺席的正式党员人数和票决情况(同意、不同意、弃权人数),通过决议时间。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的审批1.支部大会通过后,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时认真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并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送交所在党委(党总支)审批。

2.基层党组织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3.基层党组织应在三个月内召开委员会会议,逐个审议表决,并将审批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时间未予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超过规定期限审批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重新讨论)。党委(党总支)审批意见要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


4.基层党组织要及时将新发展党员的《入党志愿书》送党委组织部审核盖章。


第二十九条对转入我校的预备党员,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审核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对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联系,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能补的补,不能补的在《入党志愿书》“备注”栏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第七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1.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同预备党员谈话,向其说明预备期的开始时间、编入的党支部、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同时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并分配一定任务。要指定专人(一般为介绍人)为培养联系人,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按季度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2.基层党组织应及时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宣誓仪式一般程序是:奏唱《国际歌》;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预备党员宣誓;预备党员代表发言;也可请老党员代表、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党组织负责人讲话;奏《国歌》,宣布仪式结束。


3.基层党组织要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构建多形式、多渠道的学生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激发他们在学习、学生事务、社会服务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发挥好榜样作用。


4.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每季度向党支部以书面和口头形式汇报学习、学生事务、社会服务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情况。党支部每季度应对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讨论一次,并将支部的综合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要及时与预备党员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


5.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基层党组织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考察表》,转给新单位的党组织。对于其他一般性的发展过程材料,由所在党组织暂存两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的转正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一个月内)讨论其转正问题,超过三个月未讨论的,要及时向党委(党总支)说明原因。

并分配一定任务。要指定专人(一般为介绍人)为培养联系人,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按季度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2.基层党组织应及时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宣誓仪式一般程序是:奏唱《国际歌》;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预备党员宣誓;预备党员代表发言;也可请老党员代表、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党组织负责人讲话;奏《国歌》,宣布仪式结束。


3.基层党组织要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构建多形式、多渠道的学生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激发他们在学习、学生事务、社会服务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发挥好榜样作用。


4.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每季度向党支部以书面和口头形式汇报学习、学生事务、社会服务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情况。党支部每季度应对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讨论一次,并将支部的综合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要及时与预备党员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


5.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基层党组织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考察表》,转给新单位的党组织。对于其他一般性的发展过程材料,由所在党组织暂存两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的转正

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一个月内)讨论其转正问题,超过三个月未讨论的,要及时向党委(党总支)说明原因。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


2.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和程序是: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一个月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期小结;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公示;各基层党组织召开转正答辩会;支部大会讨论、票决;基层党组织审批;将《入党志愿书》送党委组织部审核盖章。


转正申请的内容:①简况,入党时间、预备期满时间;②对照党员条件,总结和汇报自己在预备期的表现;③今后努力方向。


报基层党组织预审的材料:①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及思想汇报;②《预备党员考察表》;③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④公示情况;⑤转正答辩会材料。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一般程序是:①预备党员汇报;②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的主要表现;③培养联系人介绍情况;④党员发表意见;⑤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3.基层党组织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其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4.预备党员转正后,基层党组织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等及时归入本人档案。对于其他一般性的发展过程材料,由所在党组织暂存四年以上。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各党组织要做好党员发展中的公示工作。在公示前,党支部负责人要与拟公示对象谈话,讲明公示的意义、方法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拟推荐给党组织的优秀团员、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以及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均应公示。


拟推荐给党组织的优秀团员,应在团支部推荐、学院团组织研究确定推荐名单之后公示;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应在其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后,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公示;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应在讨论其转正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间,须明确专人负责接待来电来访,以方便党内外群众及时反映情况。


学生公示在其学院范围内进行;教职工公示在其所属基层党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一般采取设立公示栏、张榜公示等形式,并应在相应网站公示。


第三十四条优秀团员的公示内容:推荐人选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突出表现等);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申请入党时间、列为积极分子时间、培养联系人、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情况、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结果等;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内容:预备党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预备期起止日期等。


第三十五条公示意见的处理:公示期间如有群众反映,基层党组织要在公示结束后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结束,要及时讨论研究,综合分析,提出客观公正的处理意见。对群众没有意见,或有意见经查属于不实的,予以推荐、发展或转正。对群众有意见调查属实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或暂缓推荐、发展、转正,继续培养教育,或不予发展、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有争议的,要慎重处理,必要时应报校党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对于处理意见,应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公布。公示的情况和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发展党员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九章党员发展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党员发展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基层党组织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基层党组织书记负责制,层层把关、层层负责、专人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委组织部将组织特邀组织员、兼职组织员深入基层党组织,通过参与党组织活动、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交流等方式,定期检查各基层党组织党员发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基层党组织在党员发展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和程序,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党员发展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章党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立学生党员责任区制度。学生党员应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完成学生党员责任区任务。


1.学习责任区。学生党员要自觉学习政治理论和专业文化知识,同时还要帮助周围的同学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帮助学习困难同学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业成绩。


2.学生事务责任区。学生党员应积极参与学生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各类学生组织开展工作,为广大同学提供服务。


3.社会服务责任区。结合学生党员专业特长和兴趣,组织学生党员开展志愿服务、社会调查、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让他们在社会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


4.行为规范责任区。学生党员要做遵守校纪校规的表率,并帮助违纪学生端正思想认识,改正错误。


每学期末党组织组织学生党员“述责”,对学生党员进行民主评议与考核,选树先进典型,适时表彰与处置不合格党员,并报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条建立学生党员退出机制。学生党员经教育仍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应劝其退党,或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有下列情况或行为的党员,应予以劝其退党或除名。

1.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经教育整改无效的。


2.违反规定程序发展的;


3.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


4.未按规定时间接转组织关系的;


5.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处罚处分的。


第四十一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毕业生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有关规定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对于应届毕业生党员,原则上学校党组织不再保留其党员组织关系。在办理毕业手续时,党员组织关系应一并开出。工作单位已落实的毕业生党员,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其工作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落实的毕业生党员或工作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一般应转移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党组织,或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或转移到其父母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原学校有关党员发展和管理的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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