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2017-09-23      阅读次数: 1874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和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任负责人,成员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教务处、后勤基建管理处、财务处、宣传部、团委等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全面规划和领导全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学生工作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和代办学生人身保险,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保卫处侧重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十条全校各有关单位要互相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持之以恒地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二条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校园和学生公寓实行门卫制度。保卫处在执行公务时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保卫处应责令其离开学校或报警处理。学生公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防止外来人员擅自进人学生公寓。


第十六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得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九条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教学中要严格按照安全规程进行学习。发现教学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出现其他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擅自离校;在没有切实的安全保障和未告知校方的情况下,不擅自到江、河、湖、海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络犯罪。


第二十条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提前申请,征得学校同意后,在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按学校有关规定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组织者要认真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并自觉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不得私配、转借公寓钥匙;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


(三)学生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一经发现,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处理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


(四)禁止在学生公寓内焚烧物品,禁止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出示本人证件;


(六)在校内住宿学生未经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处批准,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


(七)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宿舍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八)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及时向学校学生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的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自我保护,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学校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学生人身和财产受损害后,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报警并保护现场,同时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


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保卫处等部门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经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忽视安全教育,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其去向的学生,有关教学单位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持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和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校可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家长负责领回。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二条因事故伤残的学生,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学校根据事故责任、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应回其家长所在地。第三十三条学生因病死亡或非学校教学管理责任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用。如家庭确有特殊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用于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因学校责任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校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全部的丧葬费,并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五条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六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校处理的,可向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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